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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- 學生活動專區 | 2025-11-10 | 點閱數: 52
標題:請加強宣導校外服務學習之學生應落實相關服務參與據以取得時數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 

說明:
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 113 年 12 月 30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32614091 號函及本局 114 年 1 月 2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32641396 號函續辦。

二、近期仍有家長至校外服務學習機構期未服務即取得服務時數證明,失去校外服務學習之真正意義,且造成地方社區困擾。

三、請協助適時向學生宣導服務學習之意涵,踐行所需之服務學習事務,並勿要求服務學習運用單位(開立服務時數證明之單位)違法開立服務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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